【坚守金融为民初心 筑牢洗钱犯罪防线】注意,洗钱犯罪就在你身边!

发布日期: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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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许某向某公司管理人员石某(已判决)提供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接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80万元。许某明知钱款来源和性质非法,但出于朋友关系的考虑,在收到转账后按照石某的指示取现和转到指定银行账户,并以书写借条的形式与石某虚构借贷关系,对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予以掩饰、隐瞒。

被告人许某明知是他人贪污贿赂犯罪所得,通过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资金、提现、转账以及虚构债权的方式,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依法处罚。依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案例二】

2019年8月至9月,张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网络群聊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其虚构的虚拟货币项目,向3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3139052元。截至案发,造成当事人损失1393899元。

贺某是张某的妻子,2019年9月,其明知丈夫在无固定职业、无稳定合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实施集资返利,仍提供自己的多个账户用于接收张某转来的集资款合计305620元,并将上述集资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贺某在明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将上述钱款转移,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经审查,发现贺某行为涉嫌洗钱犯罪。经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后,2021年6月,贺某被以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于同年8月25日移送起诉。贺某到案后,辩称对张某集资诈骗犯罪不知情,不具有洗钱犯罪主观故意。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包括张某夫妇家庭收入方面的证据、扣押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及集资参与人证言等。基于此,贺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于2021年8月30日以洗钱罪对贺某提起公诉。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贺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三】

2007年,河南灵宝人张某A为主要出资人在河南灵宝市开办置业公司,主营房地产投资业务。2011年以后,为筹集资金,张某A与其兄弟张某B用黄金掺钨制作合质金的技术制作掺钨假黄金,雇佣大量社会闲散人员作为借款人在陕西潼关等地14家金融机构办理巨额黄金质押贷款。

 

2016年5月14日,某贷款金融机构因一笔贷款多次催要未还,遂处置质押黄金,发现黄金掺假,即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经侦查,该公司在办理黄金质押贷款过程中,通过虚构借款人员和黄金现货部员工之间的黄金交易,以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支付的形式,将骗取的贷款资金支付到公司内部多个个人银行卡上,张某B为实际控制人。张某B通过公司员工王某、王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等4人的个人银行卡,多次安排协助转移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信托理财、公司股权投资、向境外转移资金等,单边累计金额达到约12.6亿元。2017年,公安部门对张某A、张某B以贷款诈骗罪、洗钱罪立案并发布红色通缉令,检察机关先后对转移资金的公司员工王某等4人以洗钱罪起诉。经法院判决,王某等4人判处如下: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张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对于案件暴露出的金融机构未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导致贷款诈骗风险的问题,当地反洗钱主管部门于2017年对1家经办银行行政处罚30万元,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2万元;2019年对9家经办银行行政处罚共计500万元,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共计50万元。

 

【法条链接】

《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小贴士】

洗钱案例大多有一个共同点:需要利用大量的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等金融账户。因为大额的黑钱如果集中在几个账户,很容易被监控和识别,因此这些不法分子都会想尽方法去开设更多的金融账户。不论是任何方式的洗钱,最终都需要在与自己无关的账户上进行金融操作(入款、转账或取款)

我们一些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可能成为他人违法犯罪的帮凶,殊不知,一旦案发,势必受到查处,遭受经济损失,甚至面临刑事追究。

筑牢洗钱犯罪防线,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和个人账户,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身份识别和过期资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