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郑商所关于修改动力煤期货合约和调整限仓额度的通知
转发郑商所关于修改动力煤期货合约和调整限仓额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11 浏览次数:11081
郑商发〔2015〕86号
各会员单位:
动力煤期货合约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限仓额度的修订方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5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1.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由200吨/手改为100吨/手,每手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为现行标准的二分之一;
2.交易时间中增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的表述;
3.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代码由TC改为ZC;
4. 针对交易单位调整,配套修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动力煤品种限仓额度,由于交易单位由200吨/手缩小至100吨/手,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限仓额度相应扩大至两倍。 以上修改自ZC605合约执行。
动力煤期货合约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限仓额度的修订方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5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1.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由200吨/手改为100吨/手,每手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为现行标准的二分之一;
2.交易时间中增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的表述;
3.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代码由TC改为ZC;
4. 针对交易单位调整,配套修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动力煤品种限仓额度,由于交易单位由200吨/手缩小至100吨/手,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限仓额度相应扩大至两倍。 以上修改自ZC605合约执行。
ZC605合约于2015年5月15日下午结算后挂盘。TC605及以后合约不再挂盘。
附件: 1.动力煤期货合约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限仓额度修改前后对照文本
2.动力煤期货合约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限仓额度修改后文本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5年5月8日
附件1
动力煤期货合约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 管理办法》限仓额度修改前后对照文本
注:上文灰色底纹标注为修改内容。
二、与动力煤期货合约修改配套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限仓额度修改对照条文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二、与动力煤期货合约修改配套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限仓额度修改对照条文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会员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如下:
(一)期货公司会员不限仓;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限仓规定见下表:
第二十八条 客户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
附件 2
动力煤期货合约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限仓额度修改后文本
一、动力煤期货合约文本
二、与动力煤期货合约修改配套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限仓额度修改条文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会员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如下:
(一)期货公司会员不限仓;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限仓规定见下表:
第二十八条 客户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