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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发布日期:2015-10-12 浏览次数:10567

近年来,非法集资呈多发、易发态势,且犯罪手段多元、隐蔽性强、欺骗性大、牵涉面广、危害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安定。为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防范和识别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现将有关内容予以摘编,以供参考。

  ●定义阐释。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非法集资不是刑法上的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一类行为方式的总称。

  ●四个显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六种主要作案手段:第一种:投资理财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正在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政策及资金支持,扶持企业上市,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集资参与者集资以获取原始股份或吸收存款。第二种: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第三种:以企业短期拆借从事“过桥”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买卖业务等名义,允诺以高额利息作为利润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第四种:打着“养老”的旗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老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导老年人群投入资金。第五种: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第六种:假借互联网金融、P2P等名义非法集资。

  ●八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①未经国家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②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③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④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⑤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⑥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⑦以购买商品或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⑧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12种表现形式:一是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二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三是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四是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六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七是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八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九是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一是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二是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