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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2018-11-12 浏览次数:12332

一、腐败洗钱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报和反洗钱调查情况,腐败洗钱活动方式不断更新且更加隐蔽,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一般不使用本人银行账户,多使用配偶、子女、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的账户,或利用其它渠道获取的他人信息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倾向于在中小型银行开户、散存、转移赃款。

二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用于购置房产、购买理财产品等;将赃款用于资助子女出国留学、就业和生活资金;通过本人或亲友设立空壳公司,伪装成合法经营收入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性质。

三是资金交易途径主要包括现金、转账、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金融业务,也有银证转账、银保转账等购买证券基金、理财产品等,涉及与证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的资金往来,还有利用银行保险箱业务,藏匿贵金属和字画。

四是资金交易用途常体现为工资、个贷还款、pos机消费、基金理财、保险费、购买房地产等。

五是受贿人在收受行贿资产后,为掩人耳目,授意行贿人帮助其将财产转移、隐匿至他人名下,受贿人及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需要时直接使用,无须承担风险,此类犯罪手法在近几年才出现,其隐蔽性更强,给案件侦办的调查取证工作制造了更大的困难和障碍。

案例:2006年4月至2013年5月,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某局局长梁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并持有来源不明巨额财产,从2009年起,梁某将上述犯罪所得赃款交给其妻子王某管理。王某以亲戚及朋友蓝某、陆某等人名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多家银行开立16个账户,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理财本金共计人民币2325.93万元,理财收益累计256.65万元。上述16个银行账户均为王某代理开立或陪同账户持有人本人到银行开立,全部银行卡均由王某设置密码并实际控制,账户内资金均非账户持有人所有或提供。

2015年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明知其丈夫交其保管的巨额资金来源与性质,仍利用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账户,购买理财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万元。


二、非法集资洗钱

非法集资洗钱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房地产、养老、科技开发等非法集资传统高发行业以外,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公司、艺术品收藏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

二是犯罪分子不再单纯以高息为诱饵,而是设立与金融机构名称相近的空壳公司,并以类似的“金融”业务变相集资,极具欺骗性,参与集资人群从过去中低收入阶层向公务员、医生、教师等多个阶层延伸。

三是利用职业融资团队通过包装企业、招募专业营销人员、跨省异地设点等职业化运作方式开展非法集资,提取高额“提成”,资金链断裂和风险跨区域传导加速,法案周期缩短。

四是作案账户分工明确,收款账户“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吸收转移集资款,中转账户“快进快出、频繁收付”过度分配集资款,返款账户“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定期向投资者返本付息。

案例:2015年12月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北京某公司运营的“e租宝”平台以及关联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过程中,涉嫌违法经营活动,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租宝”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资金运用上,除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公司高管的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案例启发:

一些金融信息服务、财富管理、投资理财等机构通过网络渠道或对外开设门店方式,发行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等,虚假宣传与银行存在各种合作关系,以高收益误导投资者。投资者不要为高收益诱惑而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三、毒品洗钱

毒品洗钱资金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现金交易形式居多,利用ATM等自助终端存取现金,在银行临柜操作办理业务较少,部分交易为支付宝、易付等消费类交易,涉案人在银行无明显的大额交易或频繁交易。

二是不同类型毒品资金交易特点各异。大宗毒品交易一般会先通过银行支付定金,再当面以现金结算余款,交易金额在十万至几十万、上百万人民币不等。零包交易控制的账户每天接受多个账户几百、几千元的小额转账或汇款,有时一天几笔且时间不固定,到账后立即取出。购买制毒原料的交易金额单笔大多控制在20万元以内,规避银行监控。

三是转账交易混合使用现金汇款、网上银行、ATM等多种方式,且多借用他人银行卡首付资金;资金交易时间常在晚上,资金交易对手账户主要为个人账户。

四是资金交易地点主要涉及云南、广东、广西、河南、四川、江西、福建等毒品犯罪多发省份,资金流向多涉及云南、广西、广东等地,收款重点地区是云南的西双版纳、昆明、德宏、临沧、瑞丽等地。

案例: 林某是汕尾博社制贩毒案主犯之一,于2010年底开始贩卖麻黄素。2011年底,林某用化名成立金某轩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把2000万元毒资用于民间借贷。2012年初,林某投资金某酒业公司和菲某酒业公司,分别由其两个妹妹负责管理。之后,又以其妻子名义投资成立运某二手车行。林晓敏为林某堂妹,明知林某制贩毒,仍进入其投资的金某轩公司任出纳,负责该公司及其下属的金某酒业公司、菲某酒业公司的银行业务,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帮助林某掌管调配其投资公司的所有资金。2014年2月,林某在广东警方“雷霆扫毒专项行动”中被捕,林晓敏发现自己多个账户被冻结,便立即将尚未被冻结账户中的115.8万元转移至男朋友和姐姐银行账户中隐匿。

2015年9月11日,广东省佛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晓敏涉毒洗钱案进行宣判,认定林晓敏洗去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