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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宪法日”教育活动

全民“国家宪法日”教育活动

发布日期:2017-12-13 浏览次数:12768

      1、什么是中国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为12月4日。

      2014年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国家宪法日。从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将这一天定为国家宪法日,到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大部分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维护法制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日的确定更是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做到依宪治国。

      2、什么是国家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修订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04年修正版。

      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5] 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6]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7]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8]  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

     3、宪法的意义

     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括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二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三是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宪法对基本人权的特殊关爱和保护是宪法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宪法公平、平等、正义的价值追求。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 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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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