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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关于调整部分品种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及使用方式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04
〔2025〕45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烧碱、对二甲苯、瓶片品种适用按品种方式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上调PTA等14个品种的套期保值持仓和投机持仓合计限额,具体公告如下。
自2025年6月9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按品种方式或合约方式申请烧碱、对二甲苯、瓶片品种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2025年6月30日结算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开始使用按品种方式申请的烧碱、对二甲苯、瓶片品种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停止使用按合约方式申请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2025年7月1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只能按品种方式申请烧碱、对二甲苯、瓶片品种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自2025年7月1日起,按品种方式申请并获批PTA、白糖、甲醇、短纤、菜油、菜粕、棉花、硅铁、锰硅、玻璃、纯碱、烧碱、对二甲苯、瓶片品种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其套期保值持仓和投机持仓合计不得超过投机持仓限仓标准的2.5倍,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相应投机持仓限仓标准,套期保值持仓不得超过获批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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