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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大商所劳动节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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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发〔2014〕91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4年劳动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
自2014年4月29日(星期二)结算时起,将豆粕、豆油、棕榈油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5%,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7%。
2014年5月5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煤、焦炭和铁矿石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上述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4%和5%。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4年劳动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
自2014年4月29日(星期二)结算时起,将豆粕、豆油、棕榈油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5%,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7%。
2014年5月5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煤、焦炭和铁矿石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上述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4%和5%。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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